第一条 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是依据陕西科技大学中国轻工业博物馆(以下简称轻工博物馆)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以适应陈列需要、研究需要和馆藏缺项文物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有关要求,以及更好地开展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藏品的调拨、收购、受赠等均属文物藏品征集工作范畴。
第三条 文物藏品征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根据馆藏文物藏品结构需要,提出可征集的文物藏品对象。
第四条 博物馆每年提出征集计划及费用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根据费用预算进行征集。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征集物品的类型、数量及价位。
第五条 文物藏品购买的流程是:1.馆内提出购买清单;2.馆务会审批;3.专家论证;4.主管校领导审批;5.校务会审批;6.党委会审批。文物藏品采购的审批权属,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
第六条 征集前必须对文物藏品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需由两名及两名以上专家对征集对象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作出准确地鉴定,经有关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购买时必须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 文物藏品征集后,必须立即对其流传经过、专家鉴定意见、相关资料和征集情况等由经办人整理并交由轻工博物馆归档。
第八条 鉴于部分藏品必须从个人藏家手中购买,个人无法提供发票。为化解有关风险,藏品采购议价须由两人进行,在对方提供藏品清单、价目以及最终商定价格后,由馆务会研究确定购买,并落实有关会议记录、相应领导审批手续、采购藏品的合同、鉴定意见以及藏品售卖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个人签名的收据等,由博物馆工作人员凭藏品售卖人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者由博物馆代开的发票到学校财务进行转账报销。
第九条 校内藏品调拨,由轻工博物馆会同国资处等有关部门实施;学校各单位和干部职工应积极支持,为征集工作提供方便。凡经确认应当收入馆藏的藏品,必须送交轻工博物馆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轻工博物馆对学校各单位提供的藏品,有权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调拨或者借用、复制。对于个人收藏的相关文物藏品,应当鼓励收藏者积极捐献。对存藏于校外的相关文物藏品,要进行了解和掌握,加强联系,需要征集或复制时,采取协商办法取得对方支持。
第十条 文物藏品收购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征集购置、运输费用等方面。轻工博物馆应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与文物出售方协商合理征购价格,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付款手续。上述采购、征集、调拨手续办理之后,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建立馆藏藏品登记在册台账。
第十一条 文物藏品受赠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集的文物藏品,应按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建立藏品档案并登帐,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同时依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三条 文物藏品征集过程和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应重视收集和整理文物征集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文物藏品征集档案包括:
1、文物藏品征集申请或报告;
2、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3、文物藏品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4、文物藏品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5、重要文物藏品征集的新闻报道稿等文字和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科技大学中国轻工业博物馆负责解释。